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1个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所属的1个卫星电视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原则上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个人在境外开办、合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特殊情况,须报广电总局特殊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