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接受相应处理外,应按照广电总局的要求在相同的传播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