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指定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协助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所代理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有关行为和播放内容进行监督,配合广电总局实施相关处理,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 经批准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播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的,指定机构应即时停止违规内容的传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