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广电总局同意指定机构与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就落地的代理事宜进行洽商的,新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在60日内、上年度取得落地资格的频道应在45日内与指定机构协商办理有关合作事宜,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广电总局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作出准予落地的决定。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