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申请落地,须先向指定机构提出,并按要求填写《卫星电视频道备忘录》,提交本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内容的证明材料以及解码器等收视装置。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14日内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申报材料齐全后,由指定机构向广电总局提出拟代理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中国境内落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