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境内金融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