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民币债券是指境内金融机构依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期限在1年以上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具体发债期限可根据内地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本账户可兑换进程确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