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可基于跨境转换及对冲风险的目的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买卖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及以下投资品种,但在境内市场的资产余额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限。
货币市场基金;
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上述跨境交易以及境外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参与分红派息等公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
国债;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上述跨境交易以及境外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参与分红派息等公司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