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