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