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