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经营行为规范且最近1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已经就防范利益输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制定了有效的业务规则和措施;
已经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内容以及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
已经建立有效的投资监控制度和报告制度,能够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确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