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采用任何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管理费;

违规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委托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基金管理公司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索取或收受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报酬之外的不当利益;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