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投资经理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办公区域应当严格分离,并不得相互兼任。 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