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