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委托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