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所称每年,是指运作年度。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公告〔2011〕2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