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管理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基金行业的特点认真研究、制订聘用合同的各项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投资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限、投资管理目标与考核、保密事项、竞业禁止事项、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