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治理不健全,或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发生较大风险事件;

在避免同业竞争、防范利益冲突、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方面,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交叉持股;

固有资金运用管理不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或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下设或参股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不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未按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有关事项;

从事损害投资人及基金管理公司利益的活动;

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者规避监管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