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因子公司经营而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投资人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