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