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有资金运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隔离、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开放式公募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低于固有资金总额的50%;

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的份额,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的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50%;

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开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

开展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