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当建立防火墙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