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