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201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