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