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