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