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