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