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五条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不得由现职的政府工作人员兼任。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