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三条 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资金; 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