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建立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资金;

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