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外汇,归基金会所有,允许开立外汇存款账户。

国外捐赠给基金会的物资,免征关税,归基金会所有;基金会有权将其作为资助,无偿转让给与其宗旨有关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不得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