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年检基本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

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具有《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的;

违反《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基金会理事、监事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

违反《条例》关于基金会组织机构管理方面有关规定的。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检结论后,应当责令该基金会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