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