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