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