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有迷信色彩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