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捐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捐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捐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