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信息公布义务人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信息公布义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