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信息公布义务人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应当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 信息一经公布,信息公布义务人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