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

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

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