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
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及其变更或终止、项目建设运营、所提供公共服务标准、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者应当公开有关会计数据、财务核算和其他有关财务指标,并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