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新的特许经营者选定之前,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