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的,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