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 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二) 建立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 组织实施国家基础航空摄影; (四) 获取国家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 测制和更新全国1∶100万至1∶2.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六) 国家急需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三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