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条例(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与利用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