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贴息资金财务处理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事项填报贴息申请表。同时,财政贴息资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贴息的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