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非法收费和摊派;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非法收费和摊派;
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