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